中国足球发展的困境与出路:体制改革与行业规范的探讨
在世界很多国家,足球是一种文化、一种时尚,同时足球的发展有着深厚的群众基础,得到国家政策和制度的支持,因此能在世界足坛脱颖而出。回顾中国足球的发展。
作为中国体育改革的“实验品”,足协一直“官民不分”,其法律地位究竟如何无人知晓,从而引发了诸多现实和法律问题。事实上,当下的中国足坛一片混乱,中国男足在世界排名并不高,甚至已经跌落到亚洲三四流球队,这与中国足协体制不力、职责不明、监管不力密不可分。
足球是一项集体运动,随着足球队数量的不断增多,需要受到行业规则和机构的规范和约束,足球组织从最初的自发行为到后来的组织行为,逐渐演变,最终发展成为世界各国、各大洲的足球协会。
中国足协的身份困境
从目前我国体育协会的立法现状来看,法律法规严重缺失,这主要与我国行业协会的立法环境有关。
各国对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的立法已成为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我国行业协会起步较晚,且大多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因此目前尚无对行业协会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其性质、地位、职能等尚未明确,行业协会的管理主要依赖政策扶持,缺乏法制基础。
从形式上看,协会是足球协会成立的基本条件,协会会员需要以大会的形式表达意见、开展活动,因此中国足协的成立和运行,是基于宪法的授权。
有学者提出:“行业协会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经济组织,是企业等市场交易主体为了降低交易成本而达成的一系列契约安排,其目的是为市场交易主体服务。”
然而,中国足协和足球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一直实行自己的一套规定,这使足协原有的社会团体角色与行政管理部门角色难以区分开来。
在实施具体工作中,带有明显的行政色彩,根据《国家体委体育项目管理中心工作规范暂行规定》,即俗称的“半官半民”、“不官不民”。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赋予足球管理中心的权力包括了中国足协的职能,取代了中国足协权力机关——代表大会和执委会的职能。换言之,中国足协只是一个空壳,依然是主导中国足球事业的行政机构。这一规定和制度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代有着现实意义。
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社会资源需要通过市场机制进行配置和调节,需要兼顾政府、足协、俱乐部的利益,这种行政主导的机制是不合适的,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中国足球的发展。
纵观世界各国先进的足球管理体制,行政部门与足球具体运作相分离,只发挥监督和管理的作用,在协会内部以协商、民主的方式处理足球具体事务,这是足球市场化、职业化所需要和适合的。
中国足协法律地位的困境
从2003年至今,中国足协从未召开过全国足球代表大会,足协官员都是由国家体育总局直接任命、委派,甚至协会核心领导班子的组成也不按章程办事,《中国足协章程》的执行情况有多么糟糕可想而知。
裁判偏见和假球就像中国足球的两颗“毒瘤”,伴随中国足球的发展,已经到了必须拔除的地步。
自1998年起,几乎每年都会有关于假球的质疑和指责,但中国足协的迷茫态度,却助长了联赛假球之风。
次年,陕西队主帅贾秀全公开指责手下球员隋波打假球。丑闻爆出后,万达老板勃然大怒,无法忍受假球现象,宣布退出中国足坛。从全球范围看,假球事件在各国都有发生,屡禁不止。相比国外假球事件范围小、发生概率低,我国假球事件存在规模大、发生率高、管控难度大。
负责联赛管理的中国足协是造成足球联赛混乱局面的罪魁祸首,同时联赛中球队罢赛屡禁不止,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中国足协监督管理能力的缺失和不足。
中国足协的法人地位直接决定着足球管理机制和联赛管理体制,利用这次足球改革契机重构中国足协的法人地位必将对中国足球的发展大有裨益。
近年来,俱乐部会员起诉中国足协的案件屡见不鲜,包括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但均被法院驳回。因此,目前中国法院对中国足协的司法监督持保守、谨慎的态度,对刑事诉讼以外的诉讼采取排他性审查的思路。
从2004年裁判员华建平因企业员工受贿被追究刑事责任,到2009年足球反腐风暴后部分足协官员因非职业素养被告上法庭,可以看出足协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有多么浅薄。
中国足协是法人犯罪的主体足球比赛 法律性质,无论是其工作人员还是管理人员,都可以视为犯罪主体,如果法律决定追究刑事责任,就必须承担。
外国体育仲裁
要知道,世界上最著名、最成功的体育仲裁法,就是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在1983年制定的,目的很简单,“为国际体育界提供一个解决与体育有关的纠纷和冲突的仲裁机构”。
美国、德国、瑞士、荷兰、意大利等国家都设立了专门的体育纠纷解决机构,将争议移交国内专业仲裁机构,最后由当地法院审理后作出最终裁决。
实践中,国际或国家体育仲裁机构主要裁决涉及体育的商业活动引发的纠纷、体育组织与其会员之间的摩擦、以及体育组织因其会员违反纪律而对其采取的处罚措施引发的问题。
体育仲裁依据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或体育协会章程的规定取得管辖权,是一种强调中立、独立、受理范围广泛的体育纠纷的民间仲裁机构,除了严格保密外,还具有灵活、简便等特点,相较于其他普通仲裁和司法纠纷解决方式有着巨大的优势。
中国是傲立于世界体育大舞台的伟大国家,但在足球上却屡屡败下阵来,这实在令人悲哀又无奈,2015年中国男足排名世界垫底,这和中国体育大国的地位完全不符足球比赛 法律性质,这个结果实在让人始料未及。
纵观中国足球的发展,其实是伴随着中国经济体制的改革而来的,中国足协作为中国足球发展的主管部门,历经30多年的风风雨雨,也经历了从集中管理到深入改革的阶段。
中国足球乱象丛生,与中国足协法律地位不明晰、职责不清、体制不畅有直接关系。要真正举起改革大旗,实现足球强国建设目标,明确中国足协的法律地位势在必行。
应明确界定中国足协作为社会团体法人的法律地位,明确足球“足协+联赛”的管理模式,明确足协的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杜绝公权管控模式的存在,消除“官”与“民”的混淆,防止重蹈覆辙。这也是中国足协改革的目标和方向。
在明确了中国足协的法律地位之后,还需要进一步明确足协的权力和义务。权力包括制定规则权、监督权、纠纷解决权、非法定处罚权、追诉权等。义务分为一般法人和特定法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按照中国足协现行章程,纠纷解决法律机制实际上是“自造”的,协会自己制定规则、自己做决定,不符合民主法治精神,也不符合足协的法人地位要求。因此,建立体育仲裁机构势在必行,这也是国外先进国家足球管理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
综上所述
2015年8月31日足球比赛 法律性质,广州市撤销地方足球管理中心的主权,真正实现了“管办分离”。这正是一代代足球人期盼的。这也是体育总局首次在地方足协尝试“单飞”。“单飞”的成效如何,我们寄予厚望,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在高层前所未有的重视和中国足球改革的有利条件下,中国足协的法人地位也到了该明确的时候了,这才会真正推动中国足球的发展。当然,这只是中国足球改革的第一步,也是关键的一步。希望中国足球改革的中长期目标能够提前完成,期待早日看到中国足球在世界足坛大放异彩的那一天!